几乎每一座城市,都流传着这样一个都市传说:XXX学校原来是火葬场/墓地。虽然这些都市传说的真实性存疑,大多也无从考证,但其中却蕴含着大家对「殡葬用地」的简单思考。
小参随机采访了一些“掌握”这些都市传说的人,问他们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时,得到的回答是这样的:
“我认为是因为学校阳气重,学生是除了军人阳气最重的,所以建学校用来压墓地的阴气。”
“我觉得是因为墓地土地没有开发商想要,所以只能建设学校。”
“因为地便宜。大学一般都在郊区,没得选。”
这种都市传说究竟是怎么来的?其实,「殡葬用地」和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一样,是城市建设用地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接下来,我们就走进「殡葬用地」的“前世、今生和来世”,看一看是怎样“变成了”学校的。
01殡葬用地“前世”
一块殡葬用地的诞生,往往从审批开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殡葬用地审批的内容如下: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当政府有殡葬设施建设需求后,往往会进行土地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就相当于宣告规划地块日后将要建成墓园/殡仪馆或是治丧中心。
一般来讲,当地政府会公开殡葬用地挂牌出让信息。
同其他用地类似,殡葬用地大多要经历相似的土拍流程。
那么,都有谁可以参与殡葬用地的竞买呢?以上面马鞍山的案例来说,是有如下要求:
小TIPS: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02
竞买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竞买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或竞买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出让过程公正性的,均不得参加同一宗地的竞买(竞买人须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最新公司章程以备核查)。
03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失信惩戒或其他部门联合惩戒的,不得参与竞买。
以上为挂牌出售的殡葬用地相关内容。那如果有关单位想要兴办经营性公墓应该如何操作?凡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当然,这只是第一步。在这之后,还会有一系列的流程。毕竟,有关民生的项目,我们一定要仔细斟酌。
02殡葬用地“今生”
单位成功竞买摘得殡葬用地后,就要开始按照约定条款进行施工建设。其实,殡葬用地在分类上,会因分类标准不同而有略微差异,但最终都指向为同一个范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殡葬用地属于特殊用地(09),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根据2010年12月24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殡葬用地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中的殡葬设施用地(U6),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从城市规划角度界定的用地性质来看,殡葬用地被界定为商业大类,其用地性质与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用地划归一个小类,属于商服用地的范畴。
一般来说,单位成功获取殡葬用地后,就要开展施工建设。经挂牌的殡葬用地往往会对施工周期、建设条件、建筑标准等等做出要求。因此,考验我们殡葬人的时刻就到了,合理的时间铺排,完善的殡葬设计,高校的项目施工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小参特向广大已拿地的老板们推荐一家行业内大名鼎鼎的殡葬设计公司——盛兰联创。不再担心纷繁复杂的项目要求!详情可以戳右边蓝色字→盛兰联创了解!
咳咳说回正题~其实,殡葬用地无外乎就是那几种类型,无论是经营性殡葬服务还是公益性殡葬服务,其经营模式有三种,即:
服务类:包括殡葬服务,一般有“火化、接运、寄存”、遗体整容等;租赁类:包括告别厅租赁、骨灰堂的租赁、墓地出租;出售类:包括墓地销售、丧葬用地销售等。
以上三种类型的殡葬用地中,墓园的流程和地产、商业用地最为相似,即购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与维护。
03殡葬用地“来世”
殡葬用地同样具有使用年限。拿陵园类型的用地来说,其使用期限与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PS:有人问小参:那我之前买的墓怎么办!!会不会连同土地直接拍卖了!!)
别担心~~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在原则上,殡葬用地未经允许,竞得人及其股东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
那难道就没有其他方式来获取其他单位的殡葬用地了吗?答案是有的。虽然不是直接获取殡葬用地了,但可以通过投融资的方式,偏“轻资产”的方式来参与项目。
兜兜转转,殡葬用地也同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岁月的变迁迎来流转。这其间,政府的各个部门在治丧这件民生大事上亦有着不同的分工:
民政部门。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审批程序,牵头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公益性公墓进行审批(备案),对未经审批的公益性公墓进行依法查处。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进行依法查处。会同工商部门做好殡葬设备及用品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进行依法查处。财政部门。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保障公益性公墓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的经费投入,对骨灰撒散、树葬、花葬、壁葬、海葬等绿色生态葬法实行补贴奖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说回文章开始的“都市传说”。也就是殡葬用地的“来世”。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建成区面积不断增加,原本是郊区和周边的区县,也变成了城市的一部分。这样,原本建在郊区的殡仪馆或墓园,很有可能就要搬迁新址——搬走后的殡葬用地大多就变成了学校。
一些城市的大学寻求新校区,一是因为郊区土地价格较为便宜,二是因为学校相较于商业、住宅没有太多的讲究。
另外在以前,为了方便祭祀,很多散坟大多在村庄或郊区的社区周边。而小学初中高中大多也同样在人口聚集区附近,随着散坟逐渐迁走,学校的迁入,且二者占地面积差不多,就会造成一部分重合的现象。
另一方面,学校也是政府划拨的公共事业用地。也算是和殡葬用地“同宗同源”了,操作起来不至于很繁琐。
或许以上三种原因,大概就是“很多学校之前都是火葬场/墓地”这类都市传说的源远吧~久而久之,随着学生间口头传述和“艺术加工”,便传的越发神秘了。